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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彩妹与吴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妹,吴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067号原告:吴彩妹,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吴良平,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吴彩妹与被告吴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彩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彩妹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彩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彩妹负担。审判员  沈贵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溢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