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付家宽、卢大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付家宽,卢大丽,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50号。代表人刘小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家宽,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卢大丽,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五路。法定代表人李爱兰,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家宽、卢大丽、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依据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2)西雁证经字第4767号公证书、(2017)西雁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282.33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被执行人付家宽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清偿了全部债权本息,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31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20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张哲、侯鑫鑫、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郭宝平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张哲:现在合议申请执行人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家宽、卢大丽、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家宽、卢大丽、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依据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2)西雁证经字第4767号公证书、(2017)西雁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282.33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被执行人付家宽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清偿了全部债权本息,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郭:我认为已经执行完毕。侯鑫鑫: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2314号案执行完毕。张哲: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2314号案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