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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童廷芬、周家祥与毛禹、毛云建、付明清、陈明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祥,童廷芬,毛禹,毛云建,付明琼,陈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家祥,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童廷芬,女,汉族,1960年11月23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毛禹,男,汉族,1998年7月13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毛云建,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付明琼,女,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明琼,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童廷芬、周家祥与毛禹、毛云建、付明清、陈明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明琼在凉山州商业银行开设有账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明琼在凉山州商业银行开设有账号存款人民币11922.00元划拨至德昌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帐号:)开户行:工行凉山德昌县支行,备注:法院执行案款),并将该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日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