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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伊耐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张熟丰、张茜、张银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伊耐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张熟丰,张茜,张银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675号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逍,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成都伊耐克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张熟丰。被告:张熟丰,男,汉族,1994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张茜,女,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张银灿,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伊耐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张熟丰、张茜、张银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61元,减半收取计12430.5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