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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1231昆山市众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和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众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和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31号申请人:昆山市众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富荣花园18号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4605124L。法定代表人:刘仁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兆龙,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和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晓塘乡美礁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75601207A。法定代表人:冯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昆山市众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众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众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898元,减半收取2949元,由原告昆山市众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凤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