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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5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人民医院新病房大楼后面感染科门口盗窃被害人余某2一辆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74元。2017年2月25日夜晚,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人民医院新病房楼停车场,盗窃被害人代某小刀牌TDT-1611Z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61元。2017年2月23日夜晚,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文化路中段“常青树热干面”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1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4元。2017年2月11日夜晚,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凤凰城九号楼一单元西户院内,盗窃被害人徐某飞鸽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88元。2017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上河城售楼部门口南边,盗窃被害人贾某2雅迪牌迅迈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1月26日早晨,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解放街移动营业厅对面的门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焦某爱玛牌TDT532Z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50元。2017年1月20日夜晚,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西城华府院内,盗窃被害人范某奇蕾牌小龟王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64元。2017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舆新乐园内,盗窃被害人李某2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2017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置地大道微笑宝贝门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28元。2017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清河苑小区院内,盗窃被害人冯某2小刀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72元。2017年2月16日夜晚,被告人冯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爱尚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台铃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18元。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2、代某、李某1、徐某、贾某2、焦某、范某、李某2、冯某2、张某陈述,证人余某1、罗某、冯某1、贾某1、刘某证明,书证: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驻安康所【2017】精鉴字第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字【2017】第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