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齐稳生与齐稳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稳生,齐稳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929号原告齐稳生,男,195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齐稳乐,男,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齐稳生与被告齐稳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齐稳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