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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齐稳生与齐稳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稳生,齐稳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929号原告齐稳生,男,195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齐稳乐,男,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齐稳生与被告齐稳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齐稳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