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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张振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张振亚,孙宝灵,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路13号。法定代表人:高国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利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亚,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灵,男,195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审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族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晓,总经理。上诉人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张振亚、孙宝灵、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赵河龙审判员  谷春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