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肖贇与朱仕葵、朱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贇,朱仕葵,朱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928号原告:肖贇,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朱仕葵,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朱懿军,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告肖贇与被告朱仕葵、朱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肖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贇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赟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溪审 判 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