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明星与宋中海、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星,宋中海,王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850号原告:何明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宋中海,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王爱华,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明星诉被告宋中海、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何明星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原告何明星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