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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分社、任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分社,任长生,石满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分社。被执行人任长生,男,生于1965年5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石满贞,女,生于1935年9月1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351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分社与任长生、石满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