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执保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82溧阳市祥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潘永锋、何建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祥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永锋,何建芬,徐长庆,周玉芳,潘利强,潘梅芬,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82号之一申请人:溧阳市祥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69号116、117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被申请人:潘永锋,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何建芬,女,汉族,1979年7月10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徐长庆,男,汉族,1952年10月16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周玉芳,女,汉族,1955年6月6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潘利强,男,汉族,1972年8月8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潘梅芬,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王国平,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申请人溧阳市祥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永锋、何建芬、徐长庆、周玉芳、潘利强、潘梅芬、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溧阳市祥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永锋、何建芬、徐长庆、周玉芳、潘利强、潘梅芬、王国平的银行存款163156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永锋、何建芬、徐长庆、周玉芳、潘利强、潘梅芬、王国平的银行存款163156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