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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邓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3071号原告:邓某某,男,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原告之子),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邓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15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的妻子于2017年初发现患有肺癌。因急需药物治疗,被告邓某某称其能购买到治疗癌症的特效药,要求原告给其汇款15000元用于买药。原告信以为真,于2017年1月10日委托原告的小女儿邓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往被告账户汇款15000元。此款汇给被告后不久原告妻子就去世了。被告称其已经购买了4000元抗癌药物,但并没有交给原告。经多次索要,被告拒绝返还。被告邓某某辩称,的确收到原告的汇款15000元,并花费4534元购买抗癌药物,但因为原告妻子去世,购买的抗癌药物已在葬礼时随其旧衣服等死者私人物品一起扔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就原、被告一致认可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父子关系。原告的妻子于2017年初发现患有肺癌,因急需药物治疗,被告向原告称,被告能够购买治疗癌症的特效药,要求原告汇款15000元买药。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委托邓淑玲(原告的女儿)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往被告账户汇款15000元。此款汇给被告后,原告妻子因病去世。被告称其已经购买了4534元抗癌药物,但并没有交给原告,亦未交付购买抗癌药的收据。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返还余款。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某接受原告邓某某委托,为原告妻子购买抗癌特效药,是诺成的委托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交付药品和相应票据,并在知晓原告妻子病故后,其委托事由不存在时,应向原告交付已购买的药品并主动返还剩余款项。被告将购买的药品扔掉,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且不能提供相应购药收据予以证明的确购买药品的事实,其在原告多次索要后拒绝返还,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应全额返还原告所汇款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返还原告邓某某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