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邱林、莫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林,莫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邱林,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莫伸亮,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邱林与被执行人莫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6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号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林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国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