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凤德与孙春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951号原告:张凤德,男,1979年9月16日生,现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哲,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玲,女,1980年3月9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德诉被告孙春玲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凤德于2017年7月2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德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原告已预交9300元),由原告张凤德负担。审 判 长 刘风春人民陪审员 车钟中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