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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凤德与孙春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951号原告:张凤德,男,1979年9月16日生,现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哲,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玲,女,1980年3月9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德诉被告孙春玲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凤德于2017年7月2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德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原告已预交9300元),由原告张凤德负担。审 判 长  刘风春人民陪审员  车钟中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