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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发平与李彦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平,李彦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432号原告陈发平。被告李彦德。原告陈发平与被告李彦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陈发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发平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宗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