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康信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康信食品有限公司,青岛胶南市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华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923号申请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213-A室。负责人:杨保龙,行长。被申请人:青岛康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铁镢山路(原铁山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厉彦升。被申请人:青岛胶南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灵山湾路(原人民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厉彦升。被申请人:青岛华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徐学金。被申请人:青岛海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法定代表人:王桂全。申请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康信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胶南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华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海荣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康信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胶南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华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海荣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俊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