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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玮与被执行人李家水、王新慧、李文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玮,李家水,王新慧,李文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徐玮,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执行人李家水,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东港市水利局职工,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王新慧,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李文源,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另案(2016)辽0681执51号合并执行,二案本金、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合计11125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李家水在丹东银行的工资款每月2500元至东港市人民法院账户内。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68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