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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文安才、成向芝与被告陈定海、苏克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才,成向芝,陈定海,苏克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432号之一原告:文安才,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文卫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48********。原告:成向芝,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迎春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58********。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定海,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掇刀区河湾居民点*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55********。被告:苏克达,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掇刀区河湾居民点*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208041954********。原告文安才、成向芝与被告陈定海、苏克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成向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向芝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向芝撤诉。审 判 长  邹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乃富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澜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