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楠与康荣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楠,康荣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1964号原告:刘楠,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龙,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虹,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康荣进,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楠诉与被告康荣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楠以欲与被告康荣进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