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神科宇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59号申请人: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76号1507单元。法定代表人:PAULCHARLESEVELEIGH,副总裁。委托代理人:胡朝霞,女,XXX出生,汉族,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XXX。被申请人:北京神科宇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64号4号楼2层4-6内01室。法定代表人:刘欣。申请人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神科宇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