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广含与新乡市昌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含,新乡市昌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326号原告李广含,男,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新乡市昌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原告李广含诉被告新乡市昌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广含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含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李广含负担。审判长 周广华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曹 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