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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黄朝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黄朝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432号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新建街世纪家园4幢1单元3楼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113332334027XG。负责人:邱蓉,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朝义,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被告黄朝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人民币,由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牵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