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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应修与张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应修,张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038号原告:冯应修,男,汉族,1954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张恒,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冯应修与被告张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应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应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应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应修负担。审判员  赵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