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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继尧与朱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尧,朱延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857号原告:刘继尧,男,1987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前郭县。被告:朱延富,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尧与被告朱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尧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继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继尧负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