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继尧与朱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尧,朱延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857号原告:刘继尧,男,1987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前郭县。被告:朱延富,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尧与被告朱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尧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继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继尧负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