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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德增与司明强、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青银路高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增,司明强,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青银路高唐分公司,李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43号原告董德增,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司明强,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青银路高唐分公司。被告李晶,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增与被告司明强、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青银路高唐分公司、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晶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利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