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际云、徐凤祥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际云,徐凤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际云,男,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凤祥,男,1950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再审申请人陈际云因与被申请人徐凤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803民初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际云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违背法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非再审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三、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置真实事实于不顾。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双方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况且调解协议生效时申请人当场履行5000元,余款将分批结清。综上,陈际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际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穆应水审 判 员 吴 华审 判 员 赵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