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史若愚与郭艳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若愚,郭艳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499号原告:史若愚,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郭艳芬,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事务所律师。原告史若愚与被告郭艳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史若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若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若愚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史若愚负担。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