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肥乡县旺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肥乡县旺通贸易有限公司,武安市万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号。负责人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肥乡县旺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肥乡镇北环路中断北侧。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安市万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肥乡县旺通贸易有限公司、武安市万钰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仍有14636339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