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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维庆与冯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庆,冯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民初513号原告高维庆。被告冯建光,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高维庆诉被告冯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维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建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维庆诉称,被告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约定三个月内归还,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推诿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冯建光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年初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未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9月8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内容为:“今欠到高维庆壹万元整(10000元),冯建光,2016年9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复印件一支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建光向原告高维庆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该借据符合有关证据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高维庆要求被告冯建光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冯建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维庆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建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