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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170号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710464643C(1-1)。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同宝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义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焕,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006791794483。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詹智全,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66.00元,减半收取4983.00元由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拉毛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凤 云��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