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3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吴家灿,吴家将,吴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加立、王昊,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组织机构代码66035144-7。法定代表人吴家灿。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6855876-5。法定代表人吴家固。被执行人:吴家灿,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家将,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吴荣华,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285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吴家灿、吴家将、吴荣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支付租金1089140元,违约金1307040元,设备使用费920400元,返还向下合同标的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诉讼期间,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恒兴日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占用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的房产。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家灿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王 及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陆文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