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祁奇、吕丰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奇,吕丰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4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奇,男,汉族,1955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丰可,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吕丰可之亲属。上诉人祁奇因与被上诉人吕丰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吕丰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祁奇赔偿吕丰可医疗费613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5天)、护理费400元(80元×5天)、误工费7104.83元、营养费45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共计15342.86元;2.由祁奇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2016年8月1日14时许,祁奇在佛山市禅城区新风路6号“为群”麻将馆与他人打麻将时,因受到吕丰可从后的干扰并引起其反感,祁奇随手拿起几只麻将牌向后甩向吕丰可身体,吕丰可见状从后用手勒住祁奇的颈部将其拉扯倒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后被旁人分开及报警。当日,吕丰可以头部及腰部受伤为由,到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次日(2日)入院治疗至同月5日出院,住院4天,出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轻度脑震荡;3.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陈旧性)。公安机关接报警后,曾对祁奇、吕丰可进行了传讯及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吕丰可遂起诉至法院。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于2016年8月8日对吕丰可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结论为右大腿下段内侧有一处8.5cm×3.5cm中空状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法院审核吕丰可的涉案损失如下:1.医疗费。吕丰可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门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据证明其支出医疗费6138.03元。祁奇虽对吕丰可就诊时间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反驳,综合双方发生的冲突的情况,结合吕丰可受伤治疗时间及诊断结论,法院对上述医疗费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吕丰可因伤住院治疗4天,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100元/天计算,吕丰可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元(100元/天×4天),吕丰可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少于上述规定的计算标准,视为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法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50元;3.护理费。吕丰可因伤住院治疗4天,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费赔偿标准70元/天计算,护理费应为280元(70元/天×4天),吕丰可主张中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确认;4.营养费。营养费是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及医嘱意见确定。吕丰可受伤轻微,亦无医嘱须加强营养,故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确认;5.误工费。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确定。关于误工时间,吕丰可主张误工时间30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其住院治疗4天,法院确定其误工时间为4天。关于误工损失的计算标准,吕丰可未提供其工作及收入证明,但从其年龄判断具有劳动能力,其误工损失可按佛山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结合误工时间计算,即吕丰可的误工损失为201.33元(1510元÷30天×4天),吕丰可主张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确认。6.后续治疗费。吕丰可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确认。综上,吕丰可的损失为医疗费613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护理费280元、误工费201.33元,合计6869.36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是身体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吕丰可首先干扰正在娱乐的祁奇引起纠纷,祁奇未能克制自己用麻将牌甩向吕丰可身体导致矛盾激化,致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吕丰可的身体受伤,双方的行为均有过错,综合本案的案情,法院酌定祁奇承担60%的责任,吕丰可承担40%的责任,即祁奇应赔偿吕丰可损失4121.62元(6869.36元×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祁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丰可4121.62元;二、驳回吕丰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吕丰可负担100元,祁奇负担150元。上诉人祁奇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祁奇无需向吕丰可支付4121.62元;3.由吕丰可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祁奇事发当日在麻将馆打麻将,吕丰可无故拍打祁奇的面、胸、头等身体部位,祁奇对其无礼行为多次口头制止,但吕丰可继续对祁奇的面部进行揉搓。祁奇作为60余岁的年迈老人,在深感身体不适情况下,为阻止吕丰可的侵权行为而作出本能的自卫行为,拿起两只麻将牌向后抛去,该行为并未造成吕丰可的任何损伤,但吕丰可马上用右手勒住祁奇的脖子并将其拉倒在地,祁奇尚未站起便被麻将馆的老板夫妻拉开,防止了吕丰可的进一步伤害。事件过程仅为几十秒,吕丰可并未倒地也未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原审法院认定祁奇、吕丰可发生肢体冲突,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认定祁奇对吕丰可的受伤承担责任证据不足。1.吕丰可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所治疗伤病与祁奇存在关联,更未提交证据证明祁奇对其实施侵权行为,吕丰可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吕丰可对祁奇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一直处于站立状态,不可能发生右大腿下端内侧的挫伤及病历记载的头、腰部疼痛及脑震荡的伤情,更不可能导致其住院治疗。经过医院CT平扫等检查诊断,吕丰可的胸椎体压缩性骨折为陈旧性骨折,故其住院治疗及检查费用均无证据证明与祁奇存在事实关联。3.吕丰可作为40岁的青壮年人,不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被年逾六十余岁的老年人殴打致伤并住院。不排除吕丰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引诱祁奇进行自卫,意图将治疗自身旧患责任强加于祁奇的可能性。4.涉案麻将馆老板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明确陈述“祁奇坐于地上,没有动手打对方,整个过程只有几十秒”,该陈述是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被上诉人吕丰可答辩称:吕丰可并未拍打祁奇的脸部,祁奇用几只麻将牌砸向吕丰可并用板凳砸到其腿部。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祁奇及事发时目击者刘为镇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吕丰可事发时满身酒气,本院据此认定吕丰可在事发前由饮酒。本院认为:本案是身体权纠纷,各方当事人二审诉争的焦点是吕丰可涉案伤情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及数额应如何认定。经查,祁奇在涉案麻将馆与他人打麻将时,吕丰可自祁奇背后对其身体进行接触干扰引起祁奇的反感,祁奇拿起几只麻将牌抛向吕丰可,吕丰可用右上肢勒住祁奇颈部并将其拉倒在地,继而双方发生冲突并被他人劝止。吕丰可即行报警并至医院检查又于次日住院治疗,医院的诊断结论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轻度脑震荡;3.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陈旧性)。根据以上事实,结合在场人员在公安机关询问调查中的陈述,本院认为,祁奇、吕丰可作为成年人但均处事不冷静,仅因琐事引起矛盾而继发冲突,故双方均存在过错。但审查双方冲突的过程,吕丰可于酒后率先对正在打麻将的祁奇进行肢体接触和骚扰,在祁奇拿起几只麻将向其抛出后又勒住祁奇的颈部并将其拉倒在地,可见是吕丰可的行为引起双方冲突的发生并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矛盾,其具有主要过错,故吕丰可应对双方冲突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祁奇针对吕丰可的肢体干扰,采取的对应方式亦不够冷静合理,导致双方矛盾冲突激化,其具有次要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全案情况,本院酌定祁奇、吕丰可对双方冲突的发生分别承担30%和70%的过错责任。关于吕丰可伤情与双方冲突之间的关联性,本院认为,吕丰可于事后即行报警并于当日入院诊治,根据事发过程及医院的诊断结论,可合理认定吕丰可除胸6椎体陈旧性骨折外的涉案伤情应为双方冲突所致。至于吕丰可的实际损失,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吕丰可因涉案冲突导致的伤情轻微,住院治疗该伤情无需他人进行护理且吕丰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本院对吕丰可的护理费主张不予支持,故吕丰可的涉案实际损失合计为6589.36元(6138.03元+250元+201.33元)。按照本院酌定的责任比例,祁奇应向吕丰可赔偿1976.81元(6589.36元×30%)。原审法院认定双方责任比例及吕丰可的实际损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导致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9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祁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丰可1976.81元;三、驳回吕丰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50元,由吕丰可负担175元,祁奇负担75元;二审受理费500元,由吕丰可负担350元,祁奇负担150元。祁奇已经预交二审受理费500元,故吕丰可应负担的350元从祁奇向其支付的赔偿款中径行扣减,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学彬审判员 蔡成中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