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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平然与聂友山、刘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然,聂友山,刘际秀,聂延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994号原告:李平然,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聂友山,男,约76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刘际秀,女,约75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聂延姝,女,约45岁,汉族,住濮阳市。原告李平然与被告聂友山、刘际秀、聂延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李平然提供被告,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李平然经本院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李平然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平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原告李平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静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