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平然与聂友山、刘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然,聂友山,刘际秀,聂延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994号原告:李平然,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聂友山,男,约76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刘际秀,女,约75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聂延姝,女,约45岁,汉族,住濮阳市。原告李平然与被告聂友山、刘际秀、聂延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李平然提供被告,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李平然经本院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李平然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平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原告李平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静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