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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执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刁腾杰、胡杨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腾杰,胡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1执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刁腾杰,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杨凯,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腾杰与被执行人胡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刁腾杰与被执行人胡杨凯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刁腾杰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21执4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