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志军与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军,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447号原告:高志军,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益伦,天全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三雅路3号滨XX庭1栋1单元4层47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小群,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志军与被告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高志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鑫高公司支付高志军石棉县顺河村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款32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鑫高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鑫高公司承包石棉县顺河村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后,与高志军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将整体工程包括材料采购、安装、调试交由高志军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因鑫高公司尚欠高志军工程款329,000元,高志军催收未果,诉致法院。鑫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志军与鑫高公司就完成建设工程的安装等行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件涉及的石棉县顺河村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位于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纠纷,进而引发的诉讼,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基层法院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