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执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钱洪林、金秀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洪林,金秀妹,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27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钱洪林,男,1959年5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金秀妹,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以(2016)浙0703执27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秀妹所有的位于金华市李渔路560号1幢3-302室(房产证号: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4)第007-116**号)的房产一套。现因据以执行的(2016)浙070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被本院(2017)浙0703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秀妹所有的位于金华市李渔路560号1幢3-302室(房产证号: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4)第007-116**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翁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