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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红军、郑海燕、郝占江、张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红军,郑海燕,郝占江,张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信用代码:914105066794981313。被执行人张红军。被执行人郑海燕。被执行人郝占江。被执行人张敬国。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红军、郑海燕、郝占江、张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海燕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张红军、郑海燕、郝占江、张敬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海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成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