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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单秉喜诉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秉喜,门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1031号 原告:单秉喜,男,汉族。 被告:门锐,男,汉族。 原告单秉喜诉被告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单秉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借原告本金和利息36,600.00元。 事实和理由:门锐于2014年10月15日因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息2.5%计算。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单秉喜无法提供被告门锐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对被告门锐户籍登记地址进行核实,仍无法与被告门锐取得联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单秉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0元,依法退还原告单秉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