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天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天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103号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5-1号5-2-1室。法定代表人:张金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天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天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