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6212许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212号原告:许某,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蒋某,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许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