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湘君与邹铁青、康锡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湘君,邹铁青,康锡辉,邹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湘君,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邹铁青,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康锡辉,男,1979年9月14日,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邹玉波,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冷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828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2月1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及执行费11490元,合计17484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青审 判 员 肖志明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