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钟家元与康龙、卓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家元,康龙,卓建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80号原告钟家元,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冯群,四川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超强,四川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康龙,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卓建军,男,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17楼。负责人丁安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受理原告钟家元诉被告康龙、卓建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家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康龙、卓建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诉讼。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家元撤回对被告康龙、卓建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钟家元承担。审 判 长 何 建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