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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十堰市江山矿业有限公司与竹溪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江山矿业有限公司,竹溪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4行初5号原告十堰市江山矿业有限公司(原名:十堰市章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天宝乡小桂村。法定代表人张修龙,公司负责人。被告竹溪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城关镇东风路。机构代码:72833014-1。法定代表人郭承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亚培,男,1993年8月19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系竹溪县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十堰市江山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竹溪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理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同意被告一次性退还45000.00元。现被告已将该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故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江山矿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江山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十堰市江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卫审 判 员  王 静人民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