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广臣、范晓宇、李广君、杨丽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李广臣,范晓宇,李广君,杨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广臣,男,1966年09月13日生,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虹东村351号。身份证号:21140219660913401X。被执行人范晓宇,女,1965年01月29日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虹东村351号。身份证号:211402196501294222被执行人李广君,男,1960年01月11日生,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虹东村366号,身份证号:211402196001114010被执行人杨丽珍,女,1959年02月16日生,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虹东村366。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龙证执字第012号执行证书,向我院提出申请,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龙证执字第01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