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玉安与被执行人路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安,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安,男,汉族,住旬阳县。被执行人:路阳,男,汉族,住旬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安与被执行人路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路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路阳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8000元,交纳申请费54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