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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王小红、邢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红,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女,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寿康永乐公司百货招商,湖北省房县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邢娟,女,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湖北省房县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王小红与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388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邢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02执133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