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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申请执行关义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关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2181707582,住所地文山市普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绍明,行长。被执行人:关义,男,1965年6月5日生,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申请执行关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关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羁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