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3892瞿耀忠与夏名良、朱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耀忠,夏名良,朱燕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892号原告:瞿耀忠,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名良,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朱燕娟,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瞿耀忠与被告夏名良、朱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月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瞿耀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耀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