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598号原告:宿迁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办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99315478H(1/1).法定代表人:朱启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殿硕,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茹,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迁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宿迁市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宿迁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子